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众德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资料,
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健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
计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建平、曹文兵为交易对方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