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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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及其它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关于 2023 年度预计向银行及其它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且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
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 2023 年度预计向银行及其它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且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
案。
     二、独立董事关于确定 2023 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它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需要,
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确定 2023 年度公司与全资
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
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珍海
  李春涛
  叶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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