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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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工作行为,
确保公司经理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充分
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中长期经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
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等方案;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等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
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
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
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
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八)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
行为;
  (九)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
的合伙人;
  (十)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二)侵占公司财产;
     (十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总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
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其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
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或资料,
确保公司运营对董事会的透明度;
     (三)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失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二)对公司违法经营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
权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
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问题的解决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
议。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任务是,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先行研究论证、拟订建议方案,贯彻
落实董事会和党委会议决议,部署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
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
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总经理指定的总师总助级领导人员。董事长、
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
会,党委专职副书记可视议题内容参加或列席总经理办公
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或汇
报。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和党委会议的决议和工作部
署;
     (二)研究部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检查
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建议方案;
  (四)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
  (五)研究决定公司一般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其他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事项等重要议题,决策前一般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
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
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一般应提前三日征集,报
总经理审批。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一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地
为总经理办公会提供会议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承担总经理办
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和记录,并根据
会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
办公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办。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随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总经理原则上每半年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次工作;
对必须及时处理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总经理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公司资金运用情况;
  (六)公司盈亏情况;
  (七)重大关联交易;
  (八)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并保证报告
事项的真实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各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
(含直属机构、挂靠机构),“各单位”是指公司生产单位、
分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发布,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长江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CYPC-ZDSH-05-2007)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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