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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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 话:86970800 传 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雷光明、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港大厦 B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
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
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流动资金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案》
的议案》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45,189,357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708%。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214,49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38%(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20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214,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197,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328%;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46,202,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19%;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1,138,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562%;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46,202,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19%;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38,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562%;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46,197,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328%;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选人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46,197,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328%;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197,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328%;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197,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328%;反对 2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
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家宏                 雷光明
                  经办律师:
                           彭   玲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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