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10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6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4147%。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215,000,7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9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637,2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人,代表有 表决 权的
股份数41,175,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70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 票的
股份数的2.8704%。
响防控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视频等通讯方式 参加 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 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8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23%;反
对 5,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6%;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6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58%;反对 5,60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更新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 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8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0%;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8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5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更新稿) 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20,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1%;反
对 5,622,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7%;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170%;反对 5,622,04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538%;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9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承诺(更新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0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
对 5,632,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5%;反对 5,632,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793%;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9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 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66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0%;反
对 5,632,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41,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178%;反对 5,632,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79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李鲲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 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 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 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