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5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蓝集团股
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蓝集
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
异议的反馈。公司已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
公司一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
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数由原 55 人减至 52 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55 人减
至 52 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55 人减至 52 人。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283.42 万股调整为 270.28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 141.71
万股调整为 135.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 141.71 万股调整为 135.14 万股。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本
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数量进行调
整。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55 人减至 52 人,其中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55 人减至 52 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原 55 人减至 5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3.42 万股调整为 270.28 万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 141.71 万股调整为 135.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
行授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