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王广西先生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常胜秋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李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常胜秋先生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涂为东先生、裴余一女士、李光华先生、
王结流先生、巩家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卞鹏飞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的
要求,本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和审议议案均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人员进行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引贵) (王文利) (洪潮波)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引贵) (王文利) (洪潮波)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引贵) (王文利) (洪潮波)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