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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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779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 会议室。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光迅科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由董事长黄宣泽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5 人,代表股份 309,327,137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44.22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审议议案需特别多数决
议通过的,已经参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
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光迅科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986,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0%;
反对 2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2%;弃权 6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17,507,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934%;反对 27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986,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0%;
反对 2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2%;弃权 6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17,507,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934%;反对 27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4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945,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5%;
反对 3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9%;弃权 23,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17,466,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8603%;反对 3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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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56,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37%;
反对3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7%;弃权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7,456,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7.8037 % ; 反 对 39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所持股份的0.0006%。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96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4%;
反对3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1%;弃权23,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7,490,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7.9964 % ; 反 对 334,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130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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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 兴 ______________
吕旦宁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