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核字[2022] 0014728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1-3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2] 0014728 号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建投)编制的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一、 董事会的责任
浙江建投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
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建投《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
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浙江建投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浙江建投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浙江建
投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浙江建投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浙江建投证券发行
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 鹏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幸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