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
交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项目公司减资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
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中交地产舟山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公司”
)50.75%的股权,中交第三航务工
程局有限公司持有舟山公司 49%股权,舟山嘉晨房地产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舟山公司 0.25%股权。舟山公司目前注册资本
集中管理,各股东方拟对舟山公司减资 30,000 万元,各股东方按持
股比例收回相应的投资款。由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是中交
地产实际控制人中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与中交地产存在关
联关系,本次减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各股东方对舟山公司减资按持股比例进行,
公平、对等;减资完成后中交地产持有舟山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不会影响中交地产并表范围;本次减资不会对舟山公司和中交地产财
务状况形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跃、唐国平、谭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