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下属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公司下属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
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开
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