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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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金健米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效能,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原则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
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系统全
面地掌握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让决策符
合公司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
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
策原则,由公司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企业
领导班子其他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改革发
展稳定、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资产处置、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具
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决定的工作部署;
行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信访维稳、国家安全、统战、乡村振兴等方
面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制度、规定的制订、修改;
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市场管理、风控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建
设、技术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专项职能发展规划方案的制定
和调整;
变化;
子公司新建、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产权转让、申请破产等重大事
项;
投资事项;
班子职数的设置与调整;
问题的处理方案;
协委员和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公司本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评定与奖励以及上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高中层经营管理干部的有关调整事
项,主要包括:
或者按规定外部兼职的意见;
层人员、财务负责人等;
核、薪酬、奖惩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
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生产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
包括:
财务资助,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与业务委托与受托管理,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许可使用协议等事项;
开发、关键技术引进、重要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咨询项目等在内的
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和变更;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授权限额以
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支;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集体决策程序的总体要求: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
要以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会议形式,分别按照公司章程和经营管理权限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及
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明确的议事范围,履行决策程序,不得越权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公司党委会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股
东大会研究决策的列入党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清单内容进行前
置研究讨论;对本身职责与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
研究决策。
     第六条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准备阶段
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
对项目开发、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融资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
项,应当进行专业论证、技术咨询和风险评估。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子
公司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和沟通,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
会议进行研究;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的
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骨干任用推荐,应当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事项进行酝酿,充分沟通,但不得代替正式会议形成集体决策。
则,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经主持人核定后,提交相应会议进入集体决
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
大”事项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均应提交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
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对
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集体决策阶段
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需
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相关部
门和人员列席,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门向会议作议题汇报,再由分管班子成员阐述意见,然后参会人员询
问、议题汇报人员或分管班子成员作出回复,最后参会人员充分讨论、
发表意见。
  (1)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对讨论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
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
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2)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骨干问题时,
应当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
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
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
  (3)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会议的班子成员,执行末
位表态制,在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以及会议的表决方式、参会人
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按规定存档,查阅会议记录
须按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
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
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
漏,不得对外扩散会议上的不同意见。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
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
等应当按保密规定办理。
的,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对应的决策会议通报情况,
形成书面记录,并按相应程序予以追认。
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或需由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
履行相应程序。
  (三)组织实施阶段
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分工、职责有交叉的或没有明
确分工的,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以及其
他人员的具体责任。
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
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策相违背的言行。
序提请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并及时报告督办工作情况。
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报告,据实提出变更或
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范和挽回可能造成
的损失。
行情况、投资回报等重点因素进行决策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后评估结果应向决策该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对后评估提出
的整改措施,有关责任部门应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工作计划,积极落
实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提醒。
  第八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
密外,应当作为党务、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
受骨干职工监督。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须作为监督检查、
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司各级领导
班子成员考察、考核、内控检查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
公司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纪委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关,
负责整合纪检监察、内控、审计、工会等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
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
的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等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
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
  (四)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而不采取
积极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
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和
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政纪处
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
责令退回;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人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和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
公司落实“三重一大”集体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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