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 2022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 号),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联系人等。
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9 号、2022-070 号);公司亦对股东会议材料进行了
公告。
日 15 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 8#301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5 日 15:00 至 2022 年 12 月
东安动力 2022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通知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1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94%。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2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6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3%。
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行了表决。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安动力 2022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安动力 2022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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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李德钧
见证律师:李德钧
刘景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