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德华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与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签署了《张德华与山
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
持有的山东华鹏 77,853,056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33%)转让予海科控
股,转让价款合计 55,197.82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49)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得知海科控股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811 号),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
对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公司将根据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