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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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其中一
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的,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湖南正虹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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