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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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7 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
 (四)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总裁办公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湖南正虹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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