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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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
定含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蓝晓科技、公司、上市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按照《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成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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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413-04 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
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宜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蓝晓科技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蓝晓科技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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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无任
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蓝晓科技本次授予预留权益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仅供蓝晓科技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蓝晓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1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董事韦卫军、安源、李岁
党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1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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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蓝晓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
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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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蓝晓科技未发生上述第(一)
项所述的情形,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
益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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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不属于《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以下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本次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计 91 名,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 万股,占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 100%,占公司股本总额 0.13%。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授予数
量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9.41 元,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等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
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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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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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赖元超
经办律师:
黄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