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建: 中国交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交建”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顺利实施,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交建《公司章
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A股股票为标的,
对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 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计划。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董事会审议、履行完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相关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如有修订,则以经修订
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
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制订与修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
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
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七条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
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
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
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
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此外,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事先批
准向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联系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
售和回购工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
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
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本激励计划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
予以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 十五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在 对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进 行 投
票 表决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应当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
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
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激励对象缴纳
购股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
当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
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
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完成授予、
登记、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管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如在
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
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
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进入36个月的解除限售期。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
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系数,拟订解除限售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解 除
限 售 条件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于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 在 股 东 大 会 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
会审 议 本 激 励 计 划 之 前 拟 变 更 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除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
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及A股、
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 在 股 东 大 会 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
会审 议 本 激 励 计 划 之 前 拟 终 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就 公 司 终 止 实 施 激 励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
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
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
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
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三十七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因以下任一情形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聘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
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
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达到可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回购时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因岗位变动导致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售);
合格、工作过失、违法违规等个人原因而被公司免职或辞
退时。
  (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三)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其所有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
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
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
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期不续约时;
工作过失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时。
  (四)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其所有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
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
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同时,激励对象还应当返还其
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渎职时。
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
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
处分时。
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
理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
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交建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