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安排。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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