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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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2-086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字楼 19 楼会议室。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共 8 人,代表股份 251,68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475%;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数 35,26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数 216,41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6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35,26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11%。
通过通讯方式出席),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
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建文先生、杨衡山先生、莫文科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公司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2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2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荻辉女士、姚禄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荻
辉女士、姚禄仕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3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2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肖星星先生、王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2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50,96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0,003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75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彭星星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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