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规定。
《公司
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秦毅先生近三年未
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的相关规定,杨琨先生、周承捷先生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
件和履职能力。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议案》
的相关规定,佟小丽女士、闫世锋先生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
条件和履职能力。
任闫世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