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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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2-091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4 号)、《关于对周永麟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5 号)及《关于对李俊英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6 号)。
  一、上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光正眼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约定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
慧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于 10 月 1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持有北京光
正眼科的股权比例由 29%降至 15.54%。但你公司董事会迟至 10 月 16 日才召开会
议审议,同意放弃北京光正眼科增资优先认购权,并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增资引
入战略投资者暨放弃增资优先权的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光正(武汉)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
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你公司 2020 年末、2021 年末对合并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简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称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计算有误,且 2021 年末测算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不准确,导致商誉减值计
提不准确。2022 年 10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和更正后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其中 2021 年度对新视界
眼科相关商誉计提减值 5,741,419.56 元,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 42,668,661.65 元调减为 36,927,242.09 元。你公司 2020 年末、2021 年末对
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现较大会计差错,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
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
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日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周永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永麟:
   经查,我局发现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存在
以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光正眼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约定放弃增资优先认购
权。10 月 12 日,北京光正眼科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同意增加新股东青岛天堂
硅谷慧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于 10 月 1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光正眼科持有
北京光正眼科的股权比例由 29%降至 15.54%。但光正眼科董事会迟至 10 月 16
日才召开会议审议,同意放弃北京光正眼科增资优先认购权,并披露《关于参股
公司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放弃增资优先权的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合伙),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 2850 万元,投资比例为 95%,
你认缴 150 万元,投资比例为 5%。上述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光正眼科未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光正眼科 2020 年末、
称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计算有误,且 2021 年末测算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不准确,导致商誉减值计
提不准确。2022 年 10 月 29 日,光正眼科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和更正后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其中 2021 年度对新
视界眼科相关商誉计提减值 5,741,419.56 元,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由 42,668,661.65 元调减为 36,927,242.09 元。光正眼科 2020 年末、2021 年
末对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现较大会计差
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光正眼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光正眼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日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李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俊英:
   经查,我局发现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存在
以下问题:
   光正眼科 2020 年末、
称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计算有误,且 2021 年末测算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不准确,导致商誉减值计
提不准确。2022 年 10 月 29 日,光正眼科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告》和更正后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其中 2021 年度对新
视界眼科相关商誉计提减值 5,741,419.56 元,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由 42,668,661.65 元调减为 36,927,242.09 元。光正眼科 2020 年末、2021 年
末对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现较大会计差
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光正眼科的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光正眼科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
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财务核算水平,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日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
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
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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