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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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77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受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5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华工科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1,569,
份191,195,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1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
表股份50,374,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
人,代表股份50,374,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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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778,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3%;
反对791,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582,4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4283%;反对791,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7%;弃权
议案2.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69,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
反对60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774,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8089%;反对600,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11%;弃权
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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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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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吴俊超
曾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