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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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
会)设立了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不时的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本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同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全部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席和召集人,薪酬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委员出任。薪酬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召集人可以为同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
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
  (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赔偿);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
的雇用条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
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
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
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
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九)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
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对本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公司应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薪酬委员会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职责情况;
  (三)本公司拟订的薪酬分配草案。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本公司主要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职责情况,对本公司拟定的薪酬分配草案进行审查,表决
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薪酬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
(通常为公司秘书)保存。薪酬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
录之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非薪酬委员会全体成员
同意,薪酬委员会的召集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薪酬委员会
主席主持,薪酬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召集人或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
行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任何薪酬委员会的决议如超过两名委员列席,必须由大多数列席
委员投票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如列席委员人数只有两名,则必须一致赞成才能通
过。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
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身出席方式或以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形式参
加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
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秘书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薪酬委员会秘书或其未克
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薪酬委员会成员将出任薪酬委员会会议秘书。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及其他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或在该委员会的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
(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
周年大会上回答有关薪酬委员会的职能及责任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向薪酬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薪酬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应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页上,及在有投资者要求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包括本数;
                                 「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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