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相关调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主
体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冯益民 冯小岗 黄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