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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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
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沟通渠道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公司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二)信息披露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三)股东大会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调研、座谈沟通。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
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来访者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
料。
 (五)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司财务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
外宣传。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各部室、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
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
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七)档案管理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存档保存
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相关人员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否则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等网络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指定
专人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
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应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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