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与关
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爱涛文化主营业务,将增加爱涛文化营业规模及公司效益。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方式符合行规,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转移资
源和义务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公司及爱涛文化依
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形。
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王廷信:
冯巧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