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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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述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第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
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负责做好
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
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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