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东星智
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922号)同意注册,江苏东星智慧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4.3334万股,每股
面 值 为人民币 1元,发 行价格为 每股人民 币 44.09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 民币
于2022年11月25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181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资金 预计募集资金使用额
合计 61,295.77 61,295.77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
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威克医疗微创外科 常州市武进区 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
威克医疗 威克医疗
新产品项目 长扬路 24-4 号 路以西
医疗外科器械研发 常州市武进区 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
东星华美 威克医疗
中心项目 长扬路 24-4 号 路以西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四、相关审议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募投项目“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东星华美医疗科技(常州)
有限公司变更为常州威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24-4
号”变更为“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路以西”,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事项不
变;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威克医疗微创外科新产品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常州市
武进区长扬路24-4号”变更为“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路以西”,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其他事项不变。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
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
项。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
的实际需求,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