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运作》
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号)同意注册,江苏东星
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4.333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4.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104,160,596.0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于2022年11月25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181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资金 预计募集资金使用额
合计 61,295.77 61,295.77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因生产经营或市场竞争等因素致使必须及时
对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前期投入的,公司拟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
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220 号),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单位: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 总投资
号 金金额 先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金额
威克医疗微创外
科新产品项目
医疗外科器械研
发中心项目
合计 330,120,600.00 330,120,600.00 3,273,296.00 3,273,296.00
四、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为 101,587,913.35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币 7,231,809.14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募
序号 费用明细 金额
支付金额 集资金金额
合计 101,587,913.35 7,231,809.14 7,231,809.14
五、本次置换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10,505,105.14 元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的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505,105.14 元置换已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共计 10,505,105.14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220 号),鉴证结论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鉴证报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