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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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214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号,公司会议室;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2 年
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志轩先生主
持。
表股份数量为 1,442,534,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050%;参加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428,856,8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0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19,764,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290%。
  公司董事林峰先生、董事刘道君先生因故不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
事务所雷萌先生和刘洁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
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农业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正邦集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94,732,439 股,江西永联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 558,400,929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正
邦集团、江西永联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709,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6%;
反对 1,578,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8%;弃权
份总数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073,042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 东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正邦集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4,732,439股,江西永联农业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量为558,400,92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关联方正邦集团、江西永联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
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706,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02%;
反对 1,581,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2%;弃权
份总数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070,342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 东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2,52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50,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萌先生及刘洁女士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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