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锦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7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7,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
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与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3,843,037.7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56,962.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
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55号《验证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38,833.55万元,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9,178.18万元(含利息)。具体使用项目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截至 2022 年 11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完成进度
诺投资总额 月 30 日累计投入
合计 88,315.70 38,833.55 43.97%
注 1:公司以募集资金购入用于现金管理的短期结构性存款 31,000 万元。
注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高于承诺投资金额部分系原项目利息。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
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时间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
状态时间 状态时间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
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国内新冠疫情爆发,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较
多不可控因素等多重不利影响,该募投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预计无法
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对上
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优化调整。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及未来发展规划而做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本次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募投项目
进度做出调整。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
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本次对募投
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做出的审慎决
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
展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