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律师、刘苏毅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
担任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公告了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
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12月14日(星期三)14:45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
A412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上午9:15—下午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15 人,代表股份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37,047,017 股,占总
股份的 42.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69,071,160 股,占总
股份的 12.2405%。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
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 306,118,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
刘苏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