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柏科: 负债管理办法(2022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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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办法
    二○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
险,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根据《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负债管理”
                   ,主要是指资产负债率的管理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第二章 负债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负债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健经营。强化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理念,严格管控
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将债务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
 (二)坚持提质增效。积极主动作为,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不断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在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
下,确保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三)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行资
产负债约束分类管理,分别设置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管控标
准,突出负债管理重点,提高负债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自我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
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和风险管控目标。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公司及子公司负债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的债务管控,建立票据、银行债务等金融机构
债务管理台账及债务额度动态监测。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负债管理情况
开展专项审计,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落实公司负债管理工作要求,明确本公
司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
务风险,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定期向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汇报负
债管理情况。
         第四章 负债管理约束指标
  第八条 公司负债管理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
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参考本行业
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同时结合本企业前三年资
产负债率、发展阶段、战略布局综合考量后确定。
         第五章 负债管理约束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债务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债务风险意识,
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
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应将资产负债率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编制预算
报告时应就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从源头上控制资产负债率,加强投资管理,控
制投资风险。严格投资预算,坚持“量力而行、效益优先、资金保障”
的原则,禁止投资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
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实现融资渠道多元
化;加强银企战略合作,努力争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信贷支持。根据
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现金流和债务规模,合理规划和安排长短
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防止债务
集中兑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高负债率子公司管理,推动资产负债率
回归合理水平。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情
况,科学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明确提出降
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时限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预警机制,对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提
高前瞻性和预测力,做好应对措施。结合每年年度报表审计情况,排
查存在的债务风险问题,制定风险防控目标和措施,着力提高债务风
险预警能力。
          第七章 违规追责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按照《员工奖惩制度》、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办法》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落实本办法不力和经
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以及对债务风险控
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的主要负
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
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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