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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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TCYJS2022H1866 号
致: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三花智控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公司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梅渚沃西大道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共计 24 名,持股数共计 1,787,387,981 股,占三花智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859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其提供的数据,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1 名,持股数共计 463,880,826 股,占三花智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①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GDR 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率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①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4)《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8)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0)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1,25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85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86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丽芬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费俊杰
                           签署: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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