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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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 GDR 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并有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
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等),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
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
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
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追认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定
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关
联交易进行追认,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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