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人”)
作为正在履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德医疗”、
“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
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
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董超、徐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董超、徐峰。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投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振德医疗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
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
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振德医疗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人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
度,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振德医疗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振德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
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人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振德医疗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明细和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人认为:振德医疗已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均系正常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六)经营状况
增长 8.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55 亿元(未经审计),较上年同期下
降 5.70%。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中,营业收入有所增长,净利润有所
下降,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系公司市场覆盖和品牌影响力提升以及 2021 年第四季
度收购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应增加销售收入。净利润下降主要系防疫相关
产品价格回归、上年同期交付 2020 年度部分外销高价订单以致上年同期整体利
润率较高及本期政府补助收益和远期结售汇亏损综合影响所致。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查阅公
司定期报告。保荐人认为:振德医疗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
整、及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次现场核查,未发现振德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
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
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振德医疗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
荐人认为:自上市以来,振德医疗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在业
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
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振德医疗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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