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能够
胜任公司审计工作,未发现违反诚信和独立性的情况;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
由正当,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同意
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谭 跃、杨维生、王世莹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