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
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含本
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委托理财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理财符合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委托理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原总经理周炳松先生的离职原因进行了核查,认为其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离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意周炳松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
本次公司对周翔先生任公司总经理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对周翔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其工作经历、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周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变更张佳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戴文武、施秋霞、轩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