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 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可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补充营运资金,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出售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而形成的,是历史期间已经
发生并延续下来的,不属于新增关联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