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 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济南山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山发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
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基于因出售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而形成的,是
历史期间已经发生并延续下来的,不属于新增关联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