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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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
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
  (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离职的,自离职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
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
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职信息
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
将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
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在禁
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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