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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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 订 稿)
              二○二二年十二月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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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
 (五)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
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六)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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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监事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
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
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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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
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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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监事会
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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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
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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