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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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 订 稿)
              二○二二年十二月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位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组成人数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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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
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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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有关交易未达到本条上述所列任一标准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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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条 前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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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意。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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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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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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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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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或决
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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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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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如确有必
要,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视为弃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下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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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暂缓表决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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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
          席的董事姓名和人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表决情况;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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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决议的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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