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公平性原则。
    (八)公开性原则。
    (九)公正性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
台、电话、邮箱、投资者交易基地、现场参观等方式,股东大会、定期报告与临
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
师会议及路演等形式。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不得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过程,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
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
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一)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十二)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
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承诺书(但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注册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以适当形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
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
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同时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
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也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莱士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