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
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
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
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
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
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
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
事业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
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
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
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业部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
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见附件一)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
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
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
(见附件二),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
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指定网
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承 诺 书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
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
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
涉及应披露重大信
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可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