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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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
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
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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