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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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
        订案
  鉴于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对《监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数选举产生。
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2 人)
           。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 第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效。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
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
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
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
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 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
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 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
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司承担。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 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督;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
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 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
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 (十二)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 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 删除
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二 0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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