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具
有合规性。
(二)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基于公司对市场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信心,有
利于维护资本市场形象;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方案的
实施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已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市
场变化,以公司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含)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俊 郭玉 陈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