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
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
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投资建设惠州宙邦四期电子化学品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宙邦化工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建设惠州宙邦四期电子化学品项目是结合市场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
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审议与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宙邦化
工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建设惠州宙邦四期电子化学品项目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 张晓凌